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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一、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受理(初审)、核查、复核、审定、发证程序进行,其中受理(初审)、核查程序委托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复查、审定、发证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 责任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若核验后原件需退回申请单位,则提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①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②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②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二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使用期限应在二年以上。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7.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载明的各项内容。 受理(初审)程序: 1.受理(初审)人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初审)人对申请人情况登记造册,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初审情况并做好移送核查工作。 (二)核查 责任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核查内容: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四个必备条件是: 1.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查程序: 1.核查人员两名以上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按照核查内容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其真实性; 2.核查人员在完成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核查意见,同时注明理由,并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核查意见”栏内签名,加盖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复核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复查内容:按核查内容对县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核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再报局分管负责人审定。 (四)审定 责任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 审定内容:同复核内容。 审定程序:局分管负责人按照审定内容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 (五)发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发放程序: 1.根据局分管负责人审定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按格式要求制作《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申请变更、延续 1.申请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程序同申请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劳务派遣单位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均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对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经审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书面:(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检查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反馈至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应如实报告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印章: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注销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注销情形: (一)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室、调解仲裁管理处。 撤销情形:组织和个人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举报,由市人社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提请或责令由调解仲裁管理处作出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材料存档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存档要求: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行政处罚等按要求归档保存,同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台帐,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七、许可情况公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宣教室 公布要求:应当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和每年一次至少在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以及递交年度经营报告等情况。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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