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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一、申报条件 (一)概念: 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二)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三)设立条件 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资金信用证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